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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逃跑 保证人垫钱
作者:贺小丽  发布时间:2012-11-26 10:23:0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述:

  原告韩翘莲与被告黄步周、惠艳、刘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黄步周、惠艳夫妻俩于2008年6月5日向原告韩翘莲贷款40000元,约定月息为1.5%,期限半年,由被告刘治贵提供担保,惠艳并提供了其名下的房权证做为抵押,同时向原告出具了贷款条据。贷款期限届满,被告夫妻俩于2008年12月5日给原告偿还贷款利息36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被告夫妻俩于2009年6月又给原告结清半年的利息。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黄步周于2010年7月22日偿还原告本息15000元,下余贷款32200元及利息被告未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87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黄步周、惠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如数偿还原告韩翘莲贷款下余本金322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1.5%计算从2010年6月6日起算至兑现之日止)。二、被告黄步周、惠艳、刘治贵互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原告韩翘莲申请执行。经查,被告黄步周贷款后经营运输生意,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为处理事故把其妻惠艳名下的本案抵押的房产转让。而后,全家逃跑下落不明。能找到的只有保证人刘治贵。无疑他成为被执行的对象,起初他拒不执行,对他的微薄工资冻结后,他态度有好转。执行法官制订了和解方案,在双方能接受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和解,择日兑现了案辖款。兑现那天他说了很多,并泪花晶莹,人常说,男儿有泪不轻弹。我们能理解他的心情。但法律是约束所有人的行为,是人们行为的底线,遇事需三思而后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责任编辑:贺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