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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高某、惠某、贺某贪污案例
作者:黄春艳  发布时间:2012-11-29 16:23:13 打印 字号: | |
  【案例索引】 

  (2012)清刑初字第00039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男,1955年11月17日生,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某村支部书记兼村长。

  被告人高某,男,1960年5月4日生,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某村村民。

  被告人惠某,男,1965年9月29日生,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某村支部书记。

  被告人贺某,男,1956年3月26日生,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某村委会成员。

  2007年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某村搞移民搬迁,安某是移民搬迁领导小组负责人,高某、惠某、贺某分别与安某协商,利用安某协助政府从事移民搬迁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报移民搬迁户,共同骗取国家移民扶贫补助款30000元,其中安某占用7000元,惠某占用9000元,高某占用9000元,贺某占用5000元。安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协助政府申报、验收退耕还林地及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职务便利,截留退耕还林款7416元,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

  【案件启示】

  (一)私欲膨胀,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安某作为下二十里铺乡某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本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意识和廉洁意识,积极工作,克己奉公,为村民谋取福利。但安某却在私欲不断膨胀的情况下,将目光盯在了移民搬迁和退耕还林补助款上。采取隐瞒、虚报、欺骗手段骗取14416元补助款,走向犯罪的道路。

  (二)侥幸心里,是犯罪产生的关键因素

  无论是被告人安某本身,还是与其相勾结的其他村委会成员,他们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大都是心存侥幸,自认为扶贫办负责人员被打通,各个环节都做得天衣无缝,滴水不漏。所以才通过这种方式骗取了搬迁补偿费。

  (三)落实村务公开是防止“村官”职务犯罪的有效途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人民群众直接地、广泛地、深入地参与进来,是监督“村官”职务行为的有效途径。在查办安某贪污案中感受最深的一点是:如果所有搬迁和退耕还林补助都能强制在各村公示,安某等人的违法行为绝不敢实施。

  由此可见,如果真正把村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那么“村官”违法犯罪问题便可从根本上有效解决。
责任编辑:黄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