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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张波  发布时间:2012-12-23 21:58:54 打印 字号: | |
  【案件索引】

(2012)清民初字第00347号

【案情简介】

李某与康某为夫妻关系,双方均是再婚。婚后,双方购买了房屋一套,房产证登记在康某名下。康某与前夫生有一女小慧,后康某擅自与小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小慧名下,不久后康某去世。李某得知房屋产权已转移至小慧名下,认为康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而小慧认为,房屋是单位分给康个人的,与李某无关,买房时,小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交给了康某,此情况是李某也是知道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律。

【评析】

房屋是李某与康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康某在转让该房时,既无李某的授权,也无事后追认,因此,康某的卖房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即使小慧支付了房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属于善意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康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责任编辑:张波